我在超市消费,他们没有零钱找回给我,把零食当作零钱找给我这属于强迫消费者接受吗?这属于侵占消费者权益吗?我说了我不要,他们还要给我找,态度恶劣!气死我了。那零食又不好吃又不能拿去买菜还不能拿回原来的超市消费!这样下来她消费了我多少个一毛阿!?还有,我要如何投诉?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,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,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。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,有权进行比较、鉴别和挑选。 属于强卖行为,可向工商部门或物价部门投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