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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  执业律师


李映彬   合伙人、主任助理
执业证:14451200111215278

咨询反馈  |

这里是我们的律师对您的咨询作出的回复,谢谢您关注并支持本事务所。

峰 女士 2008-1-22《离婚咨询请求》,其案情如下:
因为感情不合,提出离婚,老公不同意,分居近一年,在没离婚前认识了爱的男人,同居了,现我老公手上有证据,离婚可以,房子任何东西都给他,还要精神损失费数万元,我不知道这样合理不。请求帮助,谢谢
本事务所现作如下回复:
峰女士:
    您好。您的情况属于《婚姻法》规定的有过错的一方。在处理财产时,会适当少分。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。
    谢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