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。

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

|  执业律师


宋适生   主任顾问
执业证:14451198911785706

咨询反馈  |

这里是我们的律师对您的咨询作出的回复,谢谢您关注并支持本事务所。

陈鑫 先生 2008-1-20《肖像权》,其案情如下:
我一家人的全家福被别人拿去做头像。这样是不是侵犯了我的肖像权呢
本事务所现作如下回复:
陈先生:
    您好。根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,侵犯肖像权以将肖像权用于商业用途,即用于盈利目的为前提,所以,相片被用于何种用途决定是否侵犯肖像权。
    谢谢。